(相关资料图)
1、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。
2、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3、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4、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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